12月23日晚間,備受市場與行業高度關注的《私募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發布,對私募基金一直以來募集、投資、治理等環節中懸而未決的老問題做出了清晰說明。
“用了1年半的時間起草,綜合考慮了行業業務發展現狀和規律,充分采納了銀行理財子公司、保險資管、托管行等各方面的意見,做了適當調整,讓行業回歸本源,同時又做到規范運作。第一次告訴市場,私募基金應該是什么樣子的。”接近基金業協會人士向第一財經表示。
《備案須知(2019版)》共計三十九條,相比2018版,主要變動內容包括:一是進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邊界;二是厘清了管理人、托管人職責;三是重申合格投資者要求;四是明確募集完畢概念;五是規范了基金封閉運作及例外情形;六是設置基金存續期限要求;七是細化了投資運作要求;八是從嚴規范關聯交易;九是針對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資產配置基金,作出了差異化的規定。
完善監管標準
2013年6月,《基金法》將私募基金納入統一規范、2014年2月,協會實施登記備案以來,我國私募基金發展迅速。截至2019年11月底,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規模達到13.74萬億。
但需要看到的是,伴隨著私募行業的快速發展,新情況、新形態和新風險又不斷涌現。一是P2P等跨行業類金融風險向私募基金傳導和擠壓,面臨巨大的外溢性風險敞口;二是私募行業通道化現象加劇;三是私募基金“老殼新用”等規避監管要求情形多有發生。
“此外,2018年4月資管新規發布,按照資管產品類型統一監管標準,《備案須知(2018版)》也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基金業協會在起草說明中表示。
根據2019版備案須知,私募基金不應該是借(存)貸活動,具體來看是5類不予備案:變相從事金融機構信(存)貸業務的、或者直接投向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從事經常性、經營性民間借貸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方式從事上述活動;
私募投資基金通過設置無條件剛性回購安排變相從事借(存)貸活動,基金收益不與投資標的的經營業績或收益掛鉤等情形都不屬于私募基金備案的范圍;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所提及的與私募投資基金相沖突業務的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以及通過投資合伙企業、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含私募投資基金)等方式間接或變相從事上述活動。
與此同時,基金業協會也強調,協會為私募投資基金辦理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投資管理人投資能力的認可,亦不構成對管理人和私募投資基金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私募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值得一提的是,《備案須知(2019版)》新增條款較多,因此為確保平穩過渡,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了過渡期。具體來看,協會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辦理不符合本須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審備案申請。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從事本須知第(二)條中不符合“基金”本質活動的,該私募投資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規模、不得新增投資,到期后應進行清算,原則上不得展期。
約束擴募倍數
盡管2018年1月發布的《備案須知(2018版)》,針對明基實貸、風險揭示缺失等在私募基金行業較為集中且長期存在的行為作出了限制和規范,但基金募集、投資、治理等環節中的老問題仍未得到全面、有效解決,部分私募基金偏離了投資的本質,從事接(存)貸等“偽私募”業務,規模和風險急劇增加。
“2018年版的私募備案須知對私募范圍作了一定說明,但后來我們發現也出現了很多新的形式的變種,偽私募,先備后募,還有就是關聯交易等問題都不同程度出現。”上述接近基金業協會人士稱,比如備案200萬,但實際募了1個億,因此2019版備案須知對“備小募大”或“先備后募”等情況作了說明和規范。
第一財經也注意到,備案須知2019版中提出了“募集完畢”的概念:管理人應當在募集完畢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AMBERS(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系統申請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并簽署備案承諾函承諾已完成募集,承諾已知曉以私募投資基金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所應承擔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
特別需要看到的是,備案須知2019版對封閉運作做出安排,即私募股權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封閉運作,但若同時滿足5個條件,可以新增投資者或增加既存投資者的認繳出資,但增加的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備案時認繳出資額的3倍。
這五個條件是,基金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處在合同約定的投資期內;基金進行組合投資,投資于單一標的的資金不超過基金最終認繳出資總額的50%以及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
“通過倍數的約束,規范了初始200萬最后實際募1個億的行為。但同時,封閉運作的要求也這一點滿足了擴募的訴求,而且擴募的要求并沒有那么高。按照現在擴募要求,備案1個億,可以達到4個億,像社保基金、資管機構資金等擴募倍數是足夠的。”一家私募基金高管也表示。
另外,2019版備案須知專門強調了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職責。針對管理人通道化、多管理人職責混亂、個別管理人從事非私募業務等現象,從管理人數量、專業化運營、管理職責不得轉委托的角度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規范;同時明確了托管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免除法定義務。
“備案須知的發布對行業的規范運作有幫助。一定程度上,給托管人角色規范運作給出了清晰的指導。”某私募基金托管機構負責人則告訴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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