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對《青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該《細則》提出,監管賬戶是預售資金收存的唯一賬戶,預售人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將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告知承購人,并將承辦銀行、監管賬號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和記載于《商品房預售合同》。承購人須將全部預付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預售人不得直接收存購房款,不得提供任何其他預售資金收存賬戶。
此外,《細則》提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按照工程建設進度一般分為4個控制節點,分別為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一半、主體結構封頂、單體竣工驗收合格、完成商品房現售備案。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一半時,協議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60%;主體結構封頂,取得《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報告》時,協議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30%;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時,協議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15%;當取得項目現售備案證明并足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時,監管終止。規劃設計總層數為18層(含18層)以上的建筑,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三分之一時,協議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70%;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三分之二時,協議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45%。
地產專家鄧浩志表示,買家購房款的監管必須加強,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否則開發商資金鏈斷裂,甚至卷款跑了,導致樓盤爛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錢或者畢生積蓄的買房人。對商品房預售款實施嚴格監管,避免開發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樓盤爛尾給購房者帶來的風險。(記者 羅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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