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遭遇食品消費侵權的時候怎么辦?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一起來看看法官如何支招教你維權。
案例一:
網上銷售疫區牛腩獲利
被告人洪某為獲得高額利潤,收購沒有合法來源證明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某國牛腩在其經營的網店進行銷售。經核,洪某通過網絡銷售了此類牛肉20件,銷售金額合計19950元。
荔灣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人洪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被告人洪某無視國家法律,為牟取非法利益,收購走私來自疫區的牛腩在網絡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案例二:
燒臘店“四舍五入”結賬
小陳喜歡吃燒臘,長期光顧家附近的燒臘店。小陳最近發現,燒臘店里的燒臘按斤稱賣且經常打折,但他在店里每次的消費金額都沒有零頭,均為整數。小數怕長計,小陳多了個心眼,覺得燒臘店存在長期多收錢的現象,于是開始收集證據。一段時間后,小陳把案子起訴到法院。
經法院調解,小陳和燒臘店達成調解協議,燒臘店一次性向小陳支付多收的金額及賠償金500余元。
法院指出,在日常餐飲、購買食品、日用品等小額消費中,很多消費者都沒有特別留意支付金額的具體計算,包括小零頭、小差額,都是商家說了算。隨著電子支付越來越普及,大多消費者在電子支付時更是“求快”,不太在意和計較小零頭、小差額。但是,一些商家利用消費者這種“無所謂”“不在意”的心理,“貪圖小便宜”趁機多收費,每次多收幾角錢、幾元錢,形成長期的收款“潛規則”。殊不知,這不但是一種不誠信的經營行為,更是一種欺詐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制,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官支招:
購買食品謹記“三多”
經辦法官提醒,消費者購買食品時,要謹記“三多”原則,維護自身“舌尖上”的權益:
一要多“看”:
食品安全關乎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購買食品時應盡量到正規的場所、網站去購買,購買前要多“看”食品包裝是否完整、標識是否齊全;進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銷售商家能否提供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購買時要多“看”支付金額與實際消費金額是否一致;閑暇時多“看”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提高食品安全法律意識。
二要多“留”:
若在線下實體店購物,多“留”食品包裝盒、說明書、票據或者購物的相關憑證;若通過網絡渠道進行購物,多“留”與官方客服溝通交流的憑證和購物憑證;若是大額的預付消費,多“留”書面協議、預付單據,保留好相關信息資料以便維權。
三是多渠道“解決”:
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多渠道“解決”。
責任編輯:Rex_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