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云——南寧新聞網訊(記者 唐秋艷 通訊員 李天波)3月15日,南寧市市場監管系統公布2021年度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旨在引導消費者理性維權、依法維權,提醒經營者規范經營、誠信經營,共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促消費公平,營造安全放心便捷的消費環境。
案例一:廣西名匠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2020年6月,南寧市市場監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根據桂林市市場監管局《案件移送函》,對廣西名匠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進行調查時發現,該公司和其桂林分公司均有為了推銷裝修業務,未經消費者同意,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如下處罰:1.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案例二:南寧市賓陽縣全順公共汽車交通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收費案
2021年1月20日,賓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寧市賓陽縣全順公共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所屬的106路公交車進行價格監督檢查。發現106路公交車一共16輛車內張貼的收費價格表標注:蘆圩至武陵5元,實際收費也按5元收取,高于賓陽縣價格主管部門定價3元的規定標準。經查實,當事人16輛106路公交車自2019年9月1日起至今一直是按照5元票價標準進行收費。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八條及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四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價格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9萬元。
案例三:李雋銘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和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根據專項整治要求,南寧市市場監管局質量安全稽查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李雋銘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有涉嫌銷售產品質量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和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行為。經查實,當事人李雋銘存在無照經營、銷售產品質量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加裝蓄電池等違法行為。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1.停止無照經營行為;2. 停止銷售產品質量不合格電動自行車行為;3.停止非法改裝(加裝蓄電池)電動自行車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行為,并將7輛改裝電動自行車恢復出廠原樣。并對當事人做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無照經營違法所得1958元,并處3000元罰款;2.沒收產品質量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2輛,并處違法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38988元的2.4倍罰款93571.2元;3.處非法改裝7輛電動自行車每輛1000元罰款,共計7000元。罰沒款共計10.55萬元。
案例四:南寧桂爾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騙取消費者價款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案
南寧市市場監管局專業市場分局在處理消費者與南寧桂爾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消費糾紛時,發現南寧桂爾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有涉嫌騙取消費者價款而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的行為。經查實,南寧桂爾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與消費者簽訂了共計299022元的皇派品牌產品的皇派門窗銷售合同,但實際銷售安裝中部分商品是以非皇派門窗代替皇派門窗。當事人違法行為屬于騙取消費者價款而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的行為。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責令改正;2.沒收違法所得59752.24元;3.并處違法所得59752.24元一倍的罰款;罰沒款共計119504.48元。
案例五:廣西牛壹牛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2021年8月18日,南寧市市場監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執法人員根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轉來的《案件交辦通知書》,依法對廣西牛壹牛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在淘寶平臺經營的“唯壹店鋪”存在被淘寶判定為“虛假交易”的違規處理信息。經查,該公司2020年8月通過“好評符”平臺為其在淘寶平臺運營的“唯壹店鋪”的主營商品進行刷單,并對商品進行虛假評價。截止至檢查當日,該公司向“好評符”平臺累計充值3200元,其經營的“唯壹店鋪”被淘寶判定為“虛假交易”的違規記錄共1373條。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虛假交易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10000元罰款。
案例六:馬山縣白山鎮億維康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2021年10月20日,馬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馬山縣白山鎮億維康經營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宣稱其銷售的億維康多功能光波儀〔AK-BD10(波動儀)﹞具有能疏通經絡,平衡五臟六腑,使人身體達到平衡健康的功能;對頭痛、頭暈、失眠多夢、排便不暢、胸悶氣短、腰腿疼痛等問題具有調理作用。但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功能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罰款12000元。
案例七:廣西深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價格欺詐案
2020年12月25日,青秀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反映其在廣西深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臺電腦,付款成功后,商家以無貨和報錯價格為由,要求消費者加價后方能提供電腦。經查實,當事人利用虛假價格誘騙消費者交易,交易后未按約定提供商品,侵害了消費者權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如下處理: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2.對當事人處以20000元罰款。
案例八:南寧市興寧區雪婷美美容店經營標簽不合格化妝品案
2021年8月17日,興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依法對南寧市興寧區雪婷美美容店進行檢查。經查實,當事人經營標簽不合格化妝品,店內提供的服務部分未明碼標價,宣傳卡片內容合同違法。依據《價格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經營的化妝品29瓶;沒收違法所得200元;罰沒款共計人民幣75200元。
案例九:奧迪汽車質量糾紛調解案
2021年6月,南寧市市場監管局12315中心接到投訴,投訴人稱在廣西鉅榮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花費23.88萬元購買的一輛一汽奧迪汽車反復出現失火、發動機故障燈亮、車輛抖動、啟停鍵失效等情況,先后維修多次但一直沒有徹底解決,商家也未對消費者的退換車訴求做出正面回應。12315中心調解人員接到投訴后,通過調閱大量原始資料調查詢問,交叉核實科學論證,發現商家未履行相應的三包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規定,12315中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督促商家履行相應的三包責任,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商家同意退車、退款并賠償共計24.2萬元。
案例十:手機燒傷調解案
2021年良慶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投訴人稱其2019年5月29日在南寧市正格通訊設備經營部購買一臺價值1500元的手機,2021年5月4日,手機放在左側褲袋里突然冒煙,燒傷投訴人左大腿,花去治療費用近一萬元,商家以投訴人買的手機已使用兩年,中間或有維修等情況才導致手機冒煙為由拒絕賠償。執法人員到南寧市正格通訊設備經營部進行調查核實并確認了責任核心點,在向商家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并組織雙方調解后,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南寧市正格通訊設備經營部賠償7000元醫藥費,同時給投訴人更換了一臺新的價值1500元的手機。
編輯:羅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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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編審: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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