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召開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全區法院在黨的十九大以來懲治行賄犯罪案件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并發布了7起行賄典型案例。
黨的十九大以來,全區法院審結受賄、行賄犯罪一審刑事案件1934件,結案率90.42%,2305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其中,一審審結各類受賄案件1384件1576人,結案率89.29%;原為省部級干部4人,廳級干部61人,處級干部205人,科級干部617人。全區法院一審審結行賄案件550件729人,結案率93.38%,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31人。
(資料圖片)
》》》部分典型案例
1.劉克章行賄案
劉克章為能夠承攬賓陽縣政府等部門發包的工程項目,與時任賓陽縣縣長、縣委書記的張先進(已判刑)、張浩(非國家工作人員,另案處理)約定“合作模式”,由張先進負責打招呼,張浩負責打點關系,劉克章按照約定將工程合同金額的10%作為好處費。后在張先進和張浩的幫助下,劉克章通過圍標、串標的方式,于2012年至2019年先后獲得10個工程項目的承建資格。其間,約定的好處費已支付414萬元,剩余986萬元尚未支付。劉克章另允諾送給張先進100萬元好處費,張先進同意;以過節等名義送給張先進妻子4萬元。此外,贈送幫助承建的賓陽縣昆侖公司總經理吳承健、彭紹峰共計28萬元。
》》》裁判結果:
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克章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三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532萬元,其中未遂108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劉克章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于2021年8月25日判決:被告人劉克章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追繳被告人劉克章贓款人民幣1086萬元,予以沒收。
2.唐順海行賄案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唐順海與林勇等人(均已判刑)合伙在北海市銀海區承包了部分花木場、蝦(魚)塘。為了加快征收進程,提高地上附著物補償款,謀取不正當利益,唐順海找到時任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項目負責人謝海鋒(已判刑)幫忙,通過虛增地上附著物數量和規格、提高地上附著物單價等方式,唐順海等人獲得了共計73753655元的補償款,給予謝海鋒好處費共計1205萬元。另外,唐順海還有詐騙罪行。
》》》裁判結果: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唐順海伙同他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特別嚴重,構成行賄罪。唐順海對其所犯行賄罪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對其所犯行賄罪從寬處理。歸案后其通過親屬主動上繳行賄違法所得4832270元。唐順海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退繳其違法所得,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于2022年3月1日判決:唐順海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與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110萬元。唐順海退出的行賄違法所得483227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3.黃某某單位行賄案
廣西A乳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了能夠成功申報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項目的國家補助,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黃某某請托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發改委農經處副處長李耀忠幫助協調申報,分別于2014年、2015年共申報獲得國家補助資金260萬元,事成后,黃某某依20%的承諾給予李耀忠感謝費共計52萬元。
》》》裁判結果: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作為被告單位廣西A乳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被告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請托,并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被告單位廣西A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黃某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依法對其及被告單位從輕處罰。廣西A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資金已全部用于相應項目建設,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于2019年6月12日判決:廣西A乳業股份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黃某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編輯: 羅寧
責任編輯:唐秋艷
值班編審:湯潔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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